李玉川: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承德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农(屠宰)罚〔2024〕26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承德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农(屠宰)罚〔2024〕26号).doc
联系人:谢峰 联系电话:0314-2536220
联系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原蔬菜研究所院内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