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震慑涉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从各县(市、区)办理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7件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6月15日18时08分,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中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有人在桲罗台镇新甸子蟠龙湖酒店后面水边锚鱼”。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行动,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张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使用可视锚鱼器,捕捞渔获物鲤鱼1尾,重量约0.75千克,鲤鱼腹部可见锚钩造成的明显伤口。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政部分),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0.75千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线索后,迅速行动,依法展开调查,充分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闭环,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做到公开公正,充分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反映出执法机关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查处力度,彰显了法律在资源保护方面的态度。同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也极大的震慑了当地群众,减少了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滦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2024年6月19日,滦平县农业农村局对早市上销售的本地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在当事人农户刘某某摊位抽检了芹菜等蔬菜样品,经滦平县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检测,当事人刘某某销售的芹菜样品依据NY/T761-2008标准检验,按GB2763-2021判定,样品所检项目“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规定,其他项目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某对检测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刘某某在滦平县滦平镇庄头营村租住的民房前空地上有菜地一块,种植有芹菜、茄子、豆角、西红柿等蔬菜。为防治芹菜上病虫害,施用了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2024年6月19日清晨,当事人刘某某采收了种植的芹菜共10千克,除自家食用外,剩下的7.5千克运到早市销售,监督抽检用3千克,剩余4.5千克全部销售。当事人刘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滦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刘某某停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案告诫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病虫防治时要合理选择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兽医服务站使用假兽药案
2024年7月25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市长热线举报,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某兽医服务站使用假兽药。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兽医服务站使用的百虫一次净4盒、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1盒、黄金头孢1盒,兽药二维码信息不全,没有取得批准文号。当事人使用的兽药电子追溯码信息不全兽药,违反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涉案兽药定性为假兽药;按照《农业农村部174号公告》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之解释。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假兽药行为,并作出没收假兽药6盒,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快速反映,迅速、准确的将涉案兽药产品查获,杜绝了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当地动物诊疗行业,对违法违规进行动物诊疗行为严厉打击,起到了处罚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提升了农业执法在广大农民群众的形象。
四、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3 年12月4日上午,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兴隆县公安局、承德县农业农村局针对农资“忽悠团”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兴隆县大杖子镇柳河口村公路边,发现停放的两辆货车车箱内载有肥料产品。经查,涉案肥料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与肥料产品登记备案信息不符。另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肥料产品850袋。其中,19袋涉案肥料产品当事人以赠品的形式发放给当地百姓,剩余831袋涉案饲料产品当事人尚未销售。涉案肥料产品货值金额总计4.155万元。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与传统的农资制假售假案件不同,不法商家通过混淆是非,引导消费,欺诈农民,损害农民利益,属于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欺诈行为,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秩序,对于此类案件的坚决查处打击,有利于推动农资市场的长效治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同时,本案充分反映出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的重要性,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迅速查明了违法事实,有效的打击违法行为,为协同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2024年8月5日09时02分,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在鹰手营子矿区南环路安达物流公司对面一处冷库中存放病死猪。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冷库中的死猪,系当事人周某某使用自家三轮摩托车从兴隆县平安堡镇东南沟村翠伶养殖场把死猪运输到鹰手营子矿区冷库内存放。经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周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动物防疫部分)规定,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周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的办理,对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督促从业者不得随意处置病死动物,加强了从业者的行业自律。同时,本案可以让社会认识到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强化了监管意识,防止病死动物流入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承德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承德县某养殖有限公司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2024年4月25日,承德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映称鞍匠镇下旗村南沟梁顶水泥路沟下有人扔死猪。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春节后一次性清理猪场收集病死猪时,因天冷无法对病死猪进行深埋处理,就由工人用电动三轮车将46头病死猪拉至鞍匠镇下旗村南沟梁顶扔至水泥路沟下。调查涉案生猪死亡原因为肠炎、腹泻和天冷聚堆挤压致死。当事人随意弃置病死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承德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病死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出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规范处理病死动物既保护生态环境,又能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人体身体健康。任何从事畜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弃置病死畜禽。随意弃置病死畜禽不仅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还会造成空气、土壤、水源等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有时还会引发社会矛盾,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办理此类案件,对畜禽养殖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效果和示范警示作用。也提醒了广大畜禽养殖者要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在病死动物处理中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七、隆化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隆化县某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年4月7日下午,隆化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承德12345热线承办单》,反映隆化县某宠物诊疗店无开展腹腔手术的资质,却违规开展手术。经查,该宠物诊疗店动物诊疗许可证名称为:隆化县某动物诊所;诊疗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绝育手术。该诊所明知无做胸腔、腹腔及颅腔手术资质却为孙某某家猫违规开展腹腔手术(肠道异物取出术)。违法收取诊疗手术费22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隆化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动物诊疗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45元,罚款人民币39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动物诊所虽然取得了“动物诊疗许可证”但是超出了许可范围进行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被视为“无证经营”。对动物诊疗机构起到了震慑和教育警示。同时促进了行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警示他们一定要守住底线,不要心存侥幸,违法一定会承担后果,时刻确保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