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依据
《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冀农规〔2021〕3号)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进行了修正、修订,农业农村部新颁布、修订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部门规章。
为严格规范河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做到同一区域同一违法情形相同标准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结合河北省执法工作实际,有必要对《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进行动态调整。
二、修订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及《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起草了《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征求了行业管理处室、行业协会、管理相对人、一线执法人员等的意见,并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审议稿,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共涵盖种子、农药、兽药、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16类,囊括了河北省农业领域执法事项中所有可裁量的执法事项。每一类都列明了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裁量阶次依适用条件从轻微到特别严重,一般不少于三个,每一个阶次一一对应违法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
四、适用范围
河北省各级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进行农业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本自由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