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冀办发【2009】7号 文件名称: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以健全管理服务体系为保障,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支撑,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注重提高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鼓励和扶持各类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发展现代农业。 4.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状况,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夯实土地流转基础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土地二轮延包扫尾工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地块,并按规定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村组,务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延包工作;已开展二轮延包工作,承包期不足30年的,一律延长到30年。各设区市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办解决;对未按时完成二轮延包扫尾工作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保管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二)加快农村劳动力多层次转移。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重点加强对流出户农民的培训;抓好劳务输出指导和服务,建立固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树立劳务输出品牌,推动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带头人。 (三)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障制度。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的,依法保护其流转收益;自愿将家庭承包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经营的,入股土地不得抵押,不得作为清偿对象用于偿还债务;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对于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各类教育和培训计划;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区域,要优先将流转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市、县、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用2-3年的时间,以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健全交易规则,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信息,反映农户的意向;有条件的村要在规模流转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支持农村经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流转中介服务。 (二)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及时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尊重流转双方意愿开展流转合同鉴证,建立完整的土地流转档案,及时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和流转信息,有效指导土地流转。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及时引导其向县级政府申请登记。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三)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乡、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信访事件。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各级法院要依法支持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并受理相关的诉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一)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对接,提升农产品品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技术员联系制度,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优先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其规模经营水平。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培育产业上规模、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试点,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三)农业龙头企业。允许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增产。 (四)社会力量。引导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依法利用流转土地投资建设设施农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区在高效农业规模化示范、特色产业集聚、带动农民增收、展示现代农业的作用,促进高效农业园区化、规模化。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通过全程或某个作业环节的社会化集约服务,为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创造便利条件。 五、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扶持。各级要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流转市场建设;同时,对粮食、蔬菜、果木、棉花、花卉等作物的规模经营给予扶持。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的种粮补贴力度。对于从事粮食规模生产,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 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 (二)加强产业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优先扶持、服务于规模经营主体。优先扶持经营规模主体承担国家和省级安排的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发挥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的带动力和组织优势,增强项目的实施效果。优先安排规模经营主体承担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如优质粮食工程、农村建设国债项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农业标准化示范县、“一村一品”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等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优先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产品宣传、产品信息发布和市场、政策、科技信息咨询等市场信息服务,不断提高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三)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各级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微小金融组织融入资金。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动农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对土地流转不重视、发展慢、流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农业(农经)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监管和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好对流转主体的奖补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扶贫开发、金融、供销等部门要做好扶持、服务工作。 (三)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要不断完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职能,充实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素质建设。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规模经营主体培育、流转市场建立运行及市场监管、纠纷调处、扶持政策落实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做好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