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承德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承德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8 月23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区域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结合承德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的核心要义,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承德山区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加快农民脱贫增收步伐。
二、主要目标
——确权登记颁证。2017 年底前,力争所有县(市、区)全部通过省级验收,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流转。2017 年,土地流转率达到33%;到2020 年,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50%以上。
——新型经营主体。2017—2020 年,每年新培育发展规范性家庭农场200 家,每年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0 家;到2020 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达到1500家、13000 家、500 家。
三、切实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明确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在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中,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要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和监管,强化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
四、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明确承包权的主体是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充分保护其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农民进城落户的,不得以退出承包地作为前提条件。承包地被征收时,农户有权获得补偿款和相应的社会保障。
(一)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倒排工期、把握主线、突出重点、全力攻坚,2017 年6 月底前全面完成外业调查公示扫尾攻坚工作。各县(市、区)要依据规范程序,于2017 年8 月底前完成承包合同签订、登记簿建立和数据库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9 月底前完成县级自查和市级核查工作,力争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通过省级验收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部发放到位。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及时开展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过渡期满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二)拓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在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确权登记成果权能拓展与应用。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积极推动土地股份合作运行新机制,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探索开展并地互换、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等工作,多形式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规模流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疑难遗留等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2017 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要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投入力度,强化仲裁庭建设,落实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要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专题培训,提升调解仲裁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依规保障农民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
五、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在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推动承德市土地规模经营水平提档升级。
(一)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1.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载体。各县(市、区)要切实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重点向规范化、示范性农业经营主体完善落实项目、补贴、财税、信贷保险和用地用电等扶持政策,逐步构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2017 年,承德市新培育发展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80 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0 家。发展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双方、多方或全体协商达成契约约定,打造更加紧密、稳定的新型组织联盟,实现多元规范融合发展。各县(市、区)要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并给予政策补贴。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等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2.拓展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各县(市、区)要在鼓励承包农户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上,积极拓展适度规模经营模式:一是引导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形成紧密合作型规模经营;二是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发展服务型规模经营;三是推行土地“预流转”。对计划建设园区或大型农业项目,需要大规模流转土地的村,采取“预流转”方式,将土地以委托书和合同形式流转到村集体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再对外流转,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动园区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
3.大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各县(市、区)要借鉴平泉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试点经验,将确权成果应用到土地有序流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依法流向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自主经营或集中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按照股权设置获取收益。2017 年,每个县(市、区)至少组建2—3 个示范性土地股份合作社,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适度扩大规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
4.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各县(市、区)要借鉴围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整合项目资金,完善政策帮扶体系,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发展壮大。构建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助力农业、公益性组织服务农业、经营性组织服务农业的三位一体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户和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以及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有效服务。2017 年,每个县(市、区)要新培育规范化多元化社会化服务组织2—3 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
(二)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1.建立健全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村有管理服务点、乡镇有管理服务站、县(市、区)有管理服务中心”的要求,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三级”网络建设。2017 年底前,要做到人员、制度、经费、场所“四到位”,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流转信息收集发布机制,培育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对有流转意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提供供求信息,提升流转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应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50 亩以上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合同全部纳入省级流转信息系统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清查土地流转合同,强化备案管理。通过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
2.强化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各县(市、区)要依托已建成的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取多方参与等形式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质审查、价格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明确部门职责,尽快搭建起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网络。2017 年9 月底前,实现农村土地、集体资产、林地、小型水利设施及农业设施等产权规范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供销社、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3.完善县级土地流转定价机制。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等综合因素,由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制定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本县(市、区)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流转双方科学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
4.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鼓励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有序到农村从事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滦平作为试点县,2017 年底前要建立健全上限控制、分级备案、风险保障金等工作机制,建立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等制度;其他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监管,防范经营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健全完善保障措施,推动土地流转政策落实
1.创新土地流转奖补机制。各县(市、区)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建设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奖补机制,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规模流转发展高端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高效品质农业,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各县(市、区)可重点对当年参与种植业结构调整且流转规模适度、流转程序规范、合同手续完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扶贫办)
2.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借鉴省内外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功经验,以平泉为试点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模式,年底前力争推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他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条件成熟后可适时开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和抵押登记等工作,金融部门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处置等政策研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农工委、市金融办、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利用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和增信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建立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利契机,推动“双基共建”“政银企户保”合作机制全覆盖,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难题。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推广政策性保险附加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模式,提高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保险标准。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创新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农地流转保险、农作物收入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农民信用保证保险和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市供销社、市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财政奖励、补贴等方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土地整治和节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控制规模内的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用地予以倾斜,统筹保障其生产建设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常委、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委农工委、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并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层层分解任务,创造保障条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三权分置”各项工作有序实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选取有效落实“三权分置”试点乡镇、村,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积极协调解决“三权分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将“三权分置”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考核范围当中,明确任务清单,强化督导检查,对未按时限要求落实的县(市、区)进行通报问责。
(三)强化政策扶持。优化财政奖补政策,梳理整合各项农业奖补扶持资金、项目等向具有典型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其发展壮大,带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投入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更多投向现代农业建设。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融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稳步推进“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围绕“三权分置”重大理论创新、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体系建设、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模式等重点内容,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