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文明行为成为最美风景
来源:承德市农业农村局2019-09-03 09:51浏览次数:

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实际举措,是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域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促进城乡居民强化文明意识,提升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出台实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既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落实,也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具体表现。当前,国内许多省份和城市均已立法,对高空抛物、不文明养犬、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对公民的言行举止具有强大的刚性约束力。在承德举全市之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紧要时期,《条例》的实施,是我市文明创建工作的“强心剂”、市民自发规范行为举止的“催化剂”。用好、用活《条例》,让“文明之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对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作用不仅是惩戒、震慑、规范,也有潜在的价值导向、社会评价、教育教化的功能。《条例》的实施,能够对不文明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要大力加以学习宣传,让《条例》内容走进大街小巷、田间地头,走进群众身边、走入群众内心。施行《条例》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抓好《条例》的普及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采取多种途径、渠道和方式方法,如制作公益广告、公益视频,既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上刊播,也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向基层群众“面对面”宣讲《条例》内容;组织法治讲堂、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演出等活动,让法律知识更加通俗易记。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才能实现以立法促文明、以法治护文明的目的,潜移默化地让《条例》内容在市民生活中“日用而不觉”,凝聚起市民向上向善的文明力量。

“无规矩不成方圆”。《条例》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能够在抓好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典型示范、实践养成的同时,充分发挥法治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文明行为由“软要求”转为“硬规范”。《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开展执法监督时有了法律依据,市民对不文明行为说“不”也有了底气。我市各级各部门要以《条例》为基准,在服务区域内开展不文明行为劝阻,组建市民公共文明劝导团、市民文明督察队等做好引导劝导工作。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组织专项整治,开展持续治理,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乡环境。在文明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条例》给予表彰,违反《条例》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罚,让人们逐渐对不文明行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如此,《条例》才能真正成为推进文明建设的法律“利剑”,让承德文明行为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推动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显著提升。

《条例》已经颁布,接下来最为紧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施行机制,让《条例》在承德落地、落实,推动承德社会文明进步,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我市相关部门要对标《条例》内容,梳理现有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或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构建起以《条例》为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政策措施支撑体系。在落实《条例》的过程中,要积极利用文明创建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分析落实情况、研究并解决问题。只有当全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条例》、全市城乡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条例》之时,文明理念才能真正植入民心。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发展底色。